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965296号“美乐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8356号重审第0000001372号
申请人:南京迅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8356号《关于第26965296号“美乐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4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1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5140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41类“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在上述服务上专用权终止,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66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原告方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签订的共存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足以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志存在差异的基础上,考虑共存协议,本案宜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由于该事实发生于二审诉讼程序中,故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在“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服务上予以撤销,其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营彩票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