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809173号“屹品丽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427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佛山君悦陶瓷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耿军峰
国内接收人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大徐村北京路中段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4日对第23809173号“屹品丽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077263号“丽莎 LISA”商标、第16077310号“丽莎”商标、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1755892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 ”商标、第4392688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4392697号“蒙娜丽莎”商标、第10158842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12114070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15475933A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15475933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第15475694A号“蒙娜丽莎”商标、第15475694号“蒙娜丽莎”商标、第20362320号“蒙娜丽莎 MONALISA 150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抄袭和摹仿。三、被申请人恶意“搭便车”、“傍名牌”行为易对消费者及申请人造成极大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认定“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蒙娜丽莎”的获奖证明;
3.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
4.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大理石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42期(2019年4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屹品丽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丽莎”,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砖、建筑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瓷砖、建筑玻璃等商品上在销售渠道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