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保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954900号“保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3265号重审第0000001305号

       

      申请人:贵州保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联合普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3265号《关于第26954900号“保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2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差异,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商标转让/移转公告第1662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