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393258号“TEN-ZE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5550号重审第0000001310号
申请人:安敬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5550号《关于第26393258号“TEN-ZE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0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3193442号“天肌TENZ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50期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化妆用棉签;化妆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第26393258号“TEN-ZERO”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口红;化妆剂;假睫毛;化妆笔;指甲油;香水;美容面膜;香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