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67653号“J&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77号
申请人:昆山汇之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律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7653号“J&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8458号“JV JEANNE VONTAINE”商标、第1726024号“JV JEANNE VONTAIN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有很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很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财务报表、公司简介、专利、资质、销售和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字母组合“JV”,其共同使用在第7类铸造机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