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106798号“乔姥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0203号重审第0000001330号
申请人:乔字忠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0203号《关于第25106798号“乔姥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5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743252号“乔老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猪肉食品、肉干”商品上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猪肉食品、肉干”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13日,第1655期)。引证商标现为在“鱼制食品、冷冻水果、腌制蔬菜、土豆片、果冻、精制坚果仁、脱水菜”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