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771729号“LAI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4997号重审第0000002422号
申请人:费南希巴图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4997号《关于第22771729号“LA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695969号“Lam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在香料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公告,现有效商品为“香皂;洗发剂;化妆品”。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香水;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剂;梳洗用制剂;梳洗用制剂;洗发液;沐浴露;泡沫洗面奶;洁肤用凝胶;身体用保湿霜;身体用保湿乳液;化妆洗液;面部及身体用保湿霜;面部及身体用保湿乳液;护手霜;保湿护手霜;润唇膏;梳妆用油;美容面膜;化妆用雪花膏;洗面奶;化妆粉;梳妆用滑石粉;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身体护肤用泥粉;身体护肤用泥膏;成套化妆品;非医用按摩凝胶;洁肤霜(化妆品);美容香脂霜;身体乳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有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香精油;杏仁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香精油;杏仁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