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628051号“MO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9234号重审第0000001328号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9234号《关于第23628051号“MO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0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本案的第12904642号“MOMO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撤销、第14393675号“陌陌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2月6日,第1634期)。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9月13日,第1663期)。引证商标二现为在“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调解;家务服务;殡仪;临时照料宠物”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