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人篮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089340号“潮人篮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5873号重审第0000001298号

       

      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5873号《关于第23089340号“潮人篮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0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4128号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30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