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腾云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275539号“腾云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3300号重审第0000002276号

       

      申请人: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3300号《关于第22275539号“腾云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3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748736号“腾雲Vib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7406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434783号“艾姆图 让社区医疗服务更智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五、八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87984701566469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九)、第21291239号“微心里WEIXIN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883271号“腾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18519号“騰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04020号“騰雲TENG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了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或机械信号板;电子信号发射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商品电子标签;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商品电子标签;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或机械信号板;电子信号发射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