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1110914 - 商评字[2018]第0000019503号重审第0000001317号 - 申请人: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11109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9503号重审第0000001317号

       

      申请人: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9503号《关于第211109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8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804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引证商标亦未转让至他人名下,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