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QUICK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054147号“QUICK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8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4147号“QUICK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50635号“QUICK UI”商标、第33777220号“QUICK BI”商标、第19002502号“AIQUICK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被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