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748804号“高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418号
申请人:高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8804号“高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商标的延续,第7688498号“高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市场不会导致公众混淆;第28579783号“高力国际 Colliers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后,其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商标的延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变更、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虽已注销,但该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高力”与两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高力”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