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01648号“中国医学创新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21号
申请人:《中国医学创新》杂志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1648号“中国医学创新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83848号、第344838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识别重点、构成、具体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含有“中国”二字,但“中国医学创新”与其杂志名称相同,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的出版许可证;2015年-2019年的所有期刊封面;中国知网下载量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国医学创新”虽含有“中国”字样,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中国医学创新”与其杂志名称相同,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使用在“杂志(期刊)”等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