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57189号“郑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64号
申请人:郑州郑马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7189号“郑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7577号“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208773号“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2.申请人放弃(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5547号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是“郑马”,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两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两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