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美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461873号“美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62号

       

      申请人:南通美特美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1873号“美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2403号“美寓ME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状态中。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3197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塑钢门窗等商品上予以维持,引证商标现为在塑钢门窗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寓”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美寓”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大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塑钢门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