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7453097号“WIS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823号
申请人:惠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53097号“WI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072号“WILSON”商标、第3989858号“铭芳 WINSO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0707号“8”商标、第21159464号“MAXMATERIAL及图”商标、第14300362号图形商标、第16147339号“双尔及图”商标、第22350602号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