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709243 - 商评字[2014]第063554号重审第0000001288号 - 申请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07092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4]第063554号重审第0000001288号

       

      申请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4]第063554号《关于第107092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791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6)京行终16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无效公告时间为2016年11月27日,公告期号为152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29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