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腾讯乐享 lexiangla.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85542号“腾讯乐享 lexiangla.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4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5542号“腾讯乐享 lexiangl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3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35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396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3199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