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945432号“宝笠 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98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增田制粉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世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5432号“宝笠 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9590号“特Q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