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海聚鑫钢管HAI JU XIN STEEL PI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02118号“海聚鑫钢管HAI JU XIN

    STEEL PI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982号

       

      申请人:天津市海聚鑫钢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2118号“海聚鑫钢管HAI JU XIN STEEL PI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37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企业品牌策划及新产品的设计保护上花费了大量精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钢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