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3357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13号 - 申请人:渥弗林户外用品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9335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13号

       

      申请人:渥弗林户外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3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2、申请人放弃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5325号图形商标、第12733452号图形商标、第5494981号“MATelec及图”商标、第22200340号“MAN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冲突的商品,仅保留在0919和0921群组商品上的申请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申请的申请书首页。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申请人所称保留的0919和0921群组项目为“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工业安全鞋;防事故或防伤害用防护鞋;防事故用服装;防护面具;防护眼镜;眼镜”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仅保留在0919和0921群组商品上的申请权利,故部分驳回决定中对除“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工业安全鞋;防事故或防伤害用防护鞋;防事故用服装;防护面具;防护眼镜;眼镜”以外其余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工业安全鞋;防事故或防伤害用防护鞋;防事故用服装;防护面具;防护眼镜;眼镜”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电导体;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全头盔、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虽经一定设计,但均易被识读为“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