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324号“探索 美味世界
Perf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80号
申请人:PERFECTION FRESH AUSTRALIA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324号“探索 美味世界 Perf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79455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第27662021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第1207740号“完美及图”商标、第19650275号“探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外观、含义、呼叫明显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设计历程及含义;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制的预制小吃食品、新鲜水果制的预制小吃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预制芦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独立识别的英文文字“Perfection”译为“完美”,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完美PERFECT”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完美”含义一致。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四“探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