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锦鸽丽JIN GE 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360216号“锦鸽丽JIN GE 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68号

       

      申请人:韦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建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郑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0216号“锦鸽丽JIN GE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56691号“域盛鸽源及图”商标、第27929332号“黛秀禾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