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414632号“Cambricon 寒武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52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寒武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4632号“Cambricon 寒武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5826号“CAMBRIAN寒武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外观、读音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03704号“寒武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3、申请人决定放弃第3507群组“商业审计”服务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31359号“CAMBRIAN寒武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59448号“寒武纪及图”商标、第35802880号“寒武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5、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67016号“Cambricon”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25609号“Cambri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提起异议申请。6、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2665号“寒武纪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外观区分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双方商标服务领域毫无关联。7、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商标状态信息;2、网页信息;3、申请人介绍信息;4、申请人及其“Cambricon 寒武纪”产品报道资料及知名度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对第3507群组“商业审计”服务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商业审计”服务予以驳回部分已经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该项服务以外的其他指定服务,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Cambricon 寒武纪”包含了引证商标二“寒武纪”及引证商标六、七“Cambricon”,与引证商标八“寒武纪年”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