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342390号“外星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11号
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2390号“外星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94620号“外星人”商标、第8129658号“外星人”商标、第5002249号“外星人”商标、第13109428号“外星人 E.T”商标、第17162734号“外星人电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读文字均为“外星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