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089752号“佳作书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03号
申请人:北京佳作派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9752号“佳作书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35558号“佳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杂志的出版、书籍和书评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