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0828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35号 - 申请人:北京金沙江朝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08286号“Golden Sand Ri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35号

       

      申请人:北京金沙江朝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人世纪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8286号“Golden Sand Ri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99224A号“金沙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构成、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在相关领域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认知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异议、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被提起异议及无效宣告申请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保险代理、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Golden Sand River”与引证商标“金沙江”含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