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92081号“DR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15号

       

      申请人:马斯哲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2081号“DR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8420号“GROP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73265H号“21 DRO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26251号“Drop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