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182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12号

       

      申请人:郑州高压阀门厂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8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权利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6695号图形商标、第15133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设计理念、构成要素、含义、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3、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第338409号图形商标档案信息;2、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流程;3、网络搜索资料;4、申请商标使用证据;5、申请人所获荣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非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