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萌本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751381号“萌本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15号

       

      申请人:太原市迎泽区萌本铺礼品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1381号“萌本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5252号“萌本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骷髅,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萌本”,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表现为骷髅头设计图形,其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