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芙之语抗糖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47541号“肌芙之语抗糖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01号

       

      申请人:上海悠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7541号“肌芙之语抗糖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质检报告及配方清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肌芙之语抗糖化”中含有“抗糖化”,使用在指定的燕麦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是否已进行使用不能成为阻却其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