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安然国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178398号“安然国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46号

       

      申请人:台州林迎商贸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石家庄恩坤商贸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8398号“安然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0067号“安然 Anran及图”商标、第17460074号“安然众合Anran Zhonghe及图”商标、第32742678号“安然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商标已于2019年6月6日由原申请人石家庄恩坤商贸有限公司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台州林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安然”,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