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170792号“猛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67号
申请人:金洁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70792号“猛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9686号“猛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253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1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3818号“猛龙MENG 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92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3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9689号“猛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除飞行员安全服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92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飞行员安全服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