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299832号“智•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78号
申请人:同盾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99832号“智•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9333号“yuzhi御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条形码读出器、鼠标垫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200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