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9918223号“拳皇格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72号
申请人:日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18223号“拳皇格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351923号“拳皇格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认为,引证商标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07519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75期《商标公告》,该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据此,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拳皇格斗”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2020年1月13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拳皇格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表述,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