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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72777号“MOET&CHAND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58号

       

      申请人:酩轩仕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2777号“MOET&CHAN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850712号“铭悦MOET&CHANDO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柯佩佩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