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3009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57号
申请人:代超
委托代理人:上海迈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0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9874号图形商标、第25273802号“RON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含义、整体构成上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男式套装、皮鞋、领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领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图形元素、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