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磊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813774号“磊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54号

       

      申请人:深圳市磊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间财富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3774号“磊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78175号“信龙及图”商标、第34272659号图形商标相区分,且各商标图形部分亦存在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