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e Legende kosmeti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061231号“De Legende kosmeti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19号

       

      申请人:上海甄德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1231号“De Legende kosmeti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17485号“BELMA KOSNETIK ENZYMOTHERAPY”商标、国际注册第663706H号“SANTE KOSMETIK及图”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