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296021号“clocl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07号
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翠夕地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6021号“clocl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5625号“口乐可Croc'l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呼叫效果以及含义指向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clocln”与引证商标可显著识读的外文部分“Croc'l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