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027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05号 - 申请人:南京科莱菲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027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05号

       

      申请人:南京科莱菲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2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20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及表现形式上差别明显,且商标注册人所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不同,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此外,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碳、工业用石墨、石墨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硅、工业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