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930471号“椿记Chun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87号
申请人:广西椿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30471号“椿记Chun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8722号“春记Chunkee”商标、第23136361号“椿及图”商标、第5483117号“椿恬chuntian及图”商标、第5173697号“椿香椿XIANGCHUN及图”商标、第12775579号“宸园CHENYUAN及图”商标、第17575887号“山食善味及图”商标、第9817967号图形商标、第21821783号“椿记金牌”商标、第10763327号“隆多茶业LONGDUO·TE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8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盒饭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蜂蜜、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补药、调味料、糕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在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米粉(条状)、谷类制品、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蜂蜜、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补药、调味料、糕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字识别部分“椿记”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春记”、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椿”、引证商标四视觉效果较为突出的识别文字“椿”、引证商标八主要识别文字“椿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盒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