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554128号“品正名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246号
申请人:南通市品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益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4128号“品正名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95766号“品正PIN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5月被商评字[2019]第0000104693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人不服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诉讼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申请。我局的驳回复审决定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尤宏岩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