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529527号“粤之阳yueZhiY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268号
申请人:中山市粤阳天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9527号“粤之阳yueZhi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27748号“yue zhi 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汉语拼音部分“yueZhiYang”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yue zhi yang”在拼音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