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巴布优BABUY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6337851号“巴布优BABUY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821号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龙
      委托代理人:温州优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16337851号“巴布优BABUY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巴布豆”系列商标标识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经过长期宣传和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及误认;
      二、申请人字号“巴布豆”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且其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众多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近八百件商标,且用于出售,并非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其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使用及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光盘扫描件): 1.“巴布豆”的百科简介;2.活动照片、工厂照片、专卖店照片;3.相关报道;4.荣誉证书;5.在先决定、判决;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百科简介、商标出售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争议商标并未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亦未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无恶意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实物):1.授权书;2.营业执照;3.产品照片及宣传照片;4.对账单、凭证、出库单、物流单等单据。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评审事项具有明显的篡改痕迹,申请人认为该答辩材料不具有正当授权,不应予以采纳。其他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嘉豪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即争议商标原所有人)于2015年5月9日提出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7日第1498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2017年5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专用期至2026年4月6日。
      2. 引证商标一、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衣裤、拖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嘉豪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第18406575号“匡微 KuangWei”、第18828477号“康佳 KANGJIA”、第22073883号“布朗利 BULANGLI”、第33008564号“威乐邦 WEILEBANG”等共计515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2016年5月5日晚于争议商标商标申请注册日2015年5月9日,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我局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巴布优”与引证商标一、三中文“巴布豆”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依据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嘉豪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 “匡微 KuangWei”、“康佳 KANGJIA”、 “布朗利 BULANGLI”、“威乐邦 WEILEBANG”等共计515件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或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嘉豪国际实业发展有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且上述商标亦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权利请求。因此,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嘉豪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