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京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021381号“京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85号

       

      申请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1381号“京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京都”作为经过中文翻译的地名,从文字独创性看显著性较弱。该词语在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旧时称国都”。提及“京都”,相关公众不必然想到外国地名“京都”。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范围使用,在相关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晓,相关公众不会受到误导。申请人在先已有第11978480号“京都”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京都”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申请人获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都”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