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7507379号“延生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76号
申请人:宋天刚
委托代理人:苏州云葫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07379号“延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93918号“延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25368号“延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0470号“延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96084号“延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88398号“延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78984号“生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2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专用期至2018年12月13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延生堂”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延生堂”、引证商标三文字“延生堂”、引证商标四文字“延生堂”、引证商标五文字“延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中药袋、出牙剂、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填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中药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成药、中药材、净化剂、药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中药成药、中药材、净化剂、药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