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998712号“瑞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69号
申请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8712号“瑞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047898号“瑞驰 RUI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归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郑婷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