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UQ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400737号“YUQ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14号

       

      申请人:上海宇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0737号“YU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4761号“予强YU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48078号“宇强YU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28885号“煜强yu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06907号“玉强YU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83032号“豫强YU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635858号“雨强YU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397640号“You 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397843号“You 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663616号“允强Y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含义指向、构成要素、外观设计、显著部分、呼叫差异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尚处于宽展期内。
      2、引证商标九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9月27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5月13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在“建筑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初步审定该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金属门把手;钢板;钢管;金属预制房(成套组件);金属丝网;五金器具”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进行比对。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九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